二手车交易协议签了好几年,买卖双方竟为这事儿闹上法庭: 卖方:快把车钱付了 买方:我压根没开走

绵阳晚报 2020-12-25 11:15 大字

一起看似普通的二手车交易,却因为在车辆交付问题上引发纠纷。卖家认为已经交付应该索要购车款,而买家则表示交付并未完成,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二手车交易纠纷。

■黄维平王传涛记者邓勇

2015年7月,康定一家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委托员工陈斌与买家刘林签订了一份《车辆交易协议书》,大意载明:刘林以3.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两辆二手车,协议签订后付定金2000元,付清余款3.2万元后办理提车手续。在相关的违约责任方面,协议书约定:刘林应在提车后15日内,和能源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则需要支付违约金5100元。

然而,后面的交易并没有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能源公司表示,在刘林付清余款之前,他们就已经将协议中的一辆车完成了交付,但对方不仅没有支付1.6万元车款,还拖着不肯办理过户。为此,能源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刘林支付相应车款,并承担5100元违约金。而对于能源公司的诉求,刘林则表示,因为交易的汽车是坏的,自己压根就没有开走,所以这辆车并没有完成交付。

近日,三台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通过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原告能源公司确实和被告刘林有车辆交易事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将所售的其中一辆车交付给被告、该车辆交易价格是否明确?法院对此评析如下:

首先,为了证明已经将出售车辆交付的主张,能源公司提交了陈斌和刘林之间的通话录音。但在通话录音中,刘林也并没有明确表示收到所售车辆的事实,为此,该份通话录音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定;其次,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了“买方付清余款后办理提车手续”,因此,能源公司所称车辆已经交付证据不足;此外,《车辆交易协议书》中涉两辆汽车,即使案涉车辆已经交付,但原告未在《车辆交易协议书》中明确每辆汽车的具体价格,其要求支付剩余购车款1.6万元、违约金5100元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能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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