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 整栋楼每户被判赔3000元
事发后,李女士张贴的“寻凶”告示。
被砸中死亡的孩子。
“终于给孩子讨回了公道!”得知法院判决整栋楼每户补偿3000元后,四川遂宁的周先生感叹道。
4年前,四川遂宁油坊街,周先生的妻子推着不满一岁的婴儿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周先生将整栋楼的住户起诉至法院。9月5日,记者获悉,近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在事发楼栋外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补偿3000元。
周先生说,法院一审判决后,由于处于上诉期,他还没有拿到钱,而且已经有个别业主上诉了。
痛心
天降铁球砸死差7天满周岁的婴儿
2016年11月11日11时左右,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言言(化名)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街一处人行道时,突然一个东西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回过神来的李女士赶紧检查女儿被砸状况,发现言言满脸是血,已经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旁边,一个小孩拳头大小的铁球还在婴儿车上。随后,言言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8时许,遗憾的消息传来:言言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周先生曾告诉记者,2016年,他44岁,他妻子李女士41岁,两人2004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要上小孩。经过十多年四处求医,直到2015年11月18日,妻子终于生下了女儿言言,也就是说,还有7天就是言言周岁生日。
起诉
父母起诉整栋楼业主
遂宁警方也曾发布情况通报证实:11月11日11时08分,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镇江寺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船山区油坊街君利来百货旁边一居民楼上坠落一个健身铁球,砸中楼下路过行人所推婴儿车内的婴儿。11时13分,辖区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铁球砸中一名女婴头部,伤情十分严重,民警立即驾驶警车与伤者家属将受伤女婴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女婴于11日晚8时许不幸离世。
记者获悉,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周先生介绍,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扔铁球的业主,所以他们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了法院。刚开始时,他起诉的是每户的每个人,后来又变成了以户为单位起诉,除了警方调查证实确实不在家的外,共起诉了121户业主。
判决
整栋楼每户补偿3000元
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是谁扔的铁球,周先生夫妇将整栋楼的业主全部告上了法庭,主张损失79万余元。2020年8月24日,遂宁船山区法院在该栋楼前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有3个争议: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判决书称,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有4户人经警方调查确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上称,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补偿3000元。
现状
终于给女儿一个交代
9月5日晚,记者电话联系上女婴的父亲周先生,此时的他在绵阳三台县打工。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他感到欣慰,在他看来,终于给了孩子一个交代。
“第一个孩子被砸去世后,妻子总会触景生情,后来怀上另一个孩子,于2017年8月生下儿子,我们的重心就放在了现在孩子身上,妻子也稍微好了一些。”周先生说。
周先生介绍,儿子出生后,他也没有放弃为死去的女儿讨还公道,请了律师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共有121户业主每户补偿3000元。
“终于给孩子一个交代了!”周先生说,目前,判决还处于上诉期,他还没有拿到钱,有个别业主已上诉。
延伸阅读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祭出重典才能护卫“头顶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其中,最让公众感到有力的一条是,“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老百姓曾经形象地把高空抛物称为“故意杀人”,如今在法律上得到“呼应”。
城市高楼大厦鳞次栉比。遗憾的是,有一些住在高楼的人,素质并没有随之“更上一层楼”,反而做出了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举动,高空抛物就是典型。
危害显而易见,防范刻不容缓。可相当长时间里,对“头顶上的危害”存在现场取证难、责任认定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今年7月贵州贵阳一熊孩子高空扔下灭火器致人死亡案,就引发广泛争论。查阅之前相关案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是最常用的罪名,包括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轻了”,既不能还受害者以公道,也无法教育引导更多人,更无法有效扭转高空抛物、坠物多发且造成严重危害的严峻形势。
《意见》完成了从“过失”到“故意”的转变,说明这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释放了从严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明确信号,有助于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故意高空抛物高度危险,存主观恶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有依法严惩,才能减少公众的疑虑,也符合公众的期待。
当然,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从严惩治更要明确区分。对此,《意见》也都有明确表述,比如对“谁扔的”,提出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一项项明确要求,一个个责任主体,正在织密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的法网。
综合《人民日报》、红星新闻、《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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