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违约,无法继续供货 协议终止后加盟店装修费能要回来吗

绵阳晚报 2019-12-30 08:27 大字

相比自创品牌,选择加盟最直接的好处就是获得成熟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方提供的各项扶持,可以让加盟商在开店初期少走弯路。但作为加盟商来说,除了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加盟费外,店面选择、装修风格等也自然会受到一些要求,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前不久,郭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明明还没有到合同约定的时期,加盟关系却终止了。为此,她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回自己加盟费的同时,还要支付相关的门店装修费用。那么,郭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刘东杜筱记者邓勇

品牌方无法继续供货加盟协议终止

1991年出生的郭女士是平武县人,一直有自己做生意的想法。经过前期多番考察,她看上了一个品牌并决定加盟。2018年4月,郭女士支付2万元加盟费成为绵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的品牌特许经销商。2018年5月,双方正式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加盟期限为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我按照公司要求在三台县芦溪镇进行了选址和装修,装修费用共计21480元。但在经营了三个月后,公司就告诉我不能再继续供货,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郭女士说,因为合作协议不能继续进行,2018年8月,商贸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

式退还了1万元加盟费。

2018年11月,郭女士起诉到三台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加盟协议,并判令商贸公司按照加盟合作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退还余下加盟费1万元,赔偿装修损失21480元。

面对郭女士的诉求,商贸公司辩称,系郭女士经营不善自愿退出加盟,因为其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加盟费。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装修损失,商贸公司举证说明加盟店至今仍在经营,只是换了一个店名,“店内装修装饰并未改变,并不存在任何的装修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加盟店索要装修损失被驳回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女士和被告商贸公司自愿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加盟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出退出加盟,而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退还原告加盟费的方式表示同意,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加盟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1万元加盟费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签订《加盟合作协议》,是对品牌利益的认可,现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是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供货而无法履行合作,其属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查明原告以案涉品牌门店实际经营三个月,法院酌定被告应按扣除以实际经营时间后退还原告加盟费,品迭已退还的1万元加盟费,应继续承担再退还原告7500元加盟费的责任,故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系经营不善,自愿退出加盟,本案系原告方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加盟费”的辩解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3.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1480元装修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经营的门店变更名字后至今仍在经营服装,且店内装饰装修风格并无大的改善,原告诉称的装修损失费并不存在,故对于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郭女士与被告商贸公司的《加盟合作协议》,由商贸公司在指定时间内退还郭女士加盟费7500元,驳回郭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身/边/案/例

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相关鉴定费应该谁来付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文书真实性、落款印章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这中间,自然就会发生一系列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相信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不信,一起来看看涪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17年5月,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和被告成都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因建设施工分包合同产生纠纷,起诉到涪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集团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防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分包结算单》,拟证明双方对工程款已结算并支付完毕。可对这些证据,建筑公司却质证认为相关的合同印章不是自己的印章,除收到其支付的部分付款外,剩余款项并未收到,也未委托被告支付给第三方。

为此,建筑公司申请对两份合同文本及《分包结算单》上加盖的印章同一性进行鉴定,并支付了鉴定费9260元。2018年1月,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此后,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集团公司给付相关工程款并承担相关利息。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建筑公司提出仅主张鉴定费,不再主张被告承担利息。而被告集团公司则认为,原告为此申请鉴定印章的一致性是其最基本的举证责任,鉴定费应当自行承担。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规定,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于其主张被告支付鉴定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索要鉴定费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孙静周兰兰记者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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