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儿子居然不是亲生的男子离婚后怒讨十万元补偿
抚养了多年的儿子,竟然越长越不像自己,万般追问下妻子终于告诉他,孩子的确不是他亲生的。这让丈夫大为恼火,离婚之后也咽不下这口“窝囊”气,遂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前妻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和子女抚养费用合计10万元。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李易杜筱记者邓勇
A儿子越大越不像自己原来不是亲生的
2006年1月,原告小兵和被告小容在三台芦溪镇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小容生下一男孩,取名小豪。可随着小豪一天天长大,小兵却越来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心里对此充满疑惑。在小兵再三追问下,妻子小容告诉他,小豪的确不是他亲生。小兵内心充满了愤怒,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夫妻俩的关系降到了冰点。
2019年7月,三台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该次庭审过程中,小容也承认小豪并非小兵亲生的事实。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兵提到了精神损失费和为小容垫付的子女抚养费,但法院判决另案起诉。2019年9月,小兵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和子女抚养费用合计10万元。
面对小兵的诉求,小容辩称,自己早在2007年9月就告知了小兵及其父母这一事实,并提出要么离婚,要么打掉孩子,但因为小兵父母坚持要求把孩子保住,这才生了下来。“他(小兵)称在孩子3、4岁时就发现不像他亲生,为什么当时不要求离婚和赔偿?只能说是他自己当时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据此,小容请求法院驳回小兵的诉讼请求。不过,对于小容的这一说法,小兵予以了否认。
B女方构成民事侵权男子获赔3万元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小容婚内与他人发生关系受孕生子,现无证据证明系受胁迫所致,不论在生育小孩时小兵是否知晓这一事实,均构成民事侵权。小容违背夫妻婚内忠诚义务,给小兵造成一定的精神打击,应当进行精神和物质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根据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的额度适用原则,法院酌定为1万元;关于物质赔偿方面,小兵请求赔偿5万元,主要理由是小孩购买奶粉和治病的费用。但通过庭审调查得知,小容在生育小豪40天后即带小孩回娘家居住生活,小豪与小兵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时,小兵也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组成。但是,小容自行抚养孩子也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的花费当然也包括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因此应当给予小兵适当的补偿,基于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小豪生活的客观情况,结合本地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法院酌定物质赔偿金额为2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由小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小兵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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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