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小额花费法院认定:赠与
本报讯(何曦杜筱记者邓勇)情侣分手后对簿公堂,最常见的理由是涉及到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问题。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时就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经济往来属于赠与。
原告小伟与被告小丽于2014年相识相爱,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小伟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方式多次汇款给小丽。2018年春节前夕,二人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恋爱关系。随后,小伟要求小丽全额返还转账,小丽却认为这些钱是小伟自愿赠与她的。为了讨要这笔钱,小伟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原告小伟向被告小丽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区分这二者法律关系的依据,要看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就本案而言,小伟与小丽的转账发生在恋爱关系期间,且单次金额不大,多数是在特定节日转款或者数目多有代表性意义,故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小伟的真实意思是祝福而并非借款。在本案中,小伟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官认为,在恋爱期间赠与一定的礼物和钱财符合常理,一般的赠与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要求返还。但如果赠与数额巨大,一般情况下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符合人们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另一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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