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诈骗朋友15万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绵阳晚报 2019-11-19 07:34 大字

在诈骗犯罪中,具体包括一般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等。那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又有什么区别呢?不妨通过三台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了解一下。

■朱柳陶杜筱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与朋友约定合伙开公司,收到钱后私自开销

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杜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初,梁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与杜某商量开公司,并提出每人投资10万元左右。2018年5月上旬至6月,梁某虚构聘请员工、购买设备及缴纳保证金等事实,要求杜某多次转账。过程中,杜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共计154500元。期间除了通过微信退还了1700元外,剩下的152800元被梁某用于了还债及日常消费。

案发后,梁某的母亲以梁某代理人的身份与杜某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人民币10万元,余款杜某则表示自愿放弃,并在《退赔协议书》中签名捺印,同时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梁某表示谅解。

此后,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犯诈骗罪对梁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杜某表示,自己当初是被迫签订《退赔协议书》,目的是为了顺利拿到10万元,现在要求梁某将剩余的钱全部退还,否则不愿意谅解。

被告人梁某则表示,当初的确收了杜某的钱,但并不是自己主动邀约对方一起开公司,而是杜某主动找自己商议,并达成了开公司的口头协议。其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原因是梁某与杜某达成开设公司的协议,约定了投资金额、经营模式等,表明双方系合作关系;同时,梁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并与杜某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建议对梁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签协议后能否反悔?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三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杜某提出的《退赔协议书》系被迫签订,法院认为,杜某与梁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退赔协议书》,表示余款自愿放弃,因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应当知晓在《退赔协议书》签名捺印后的法律后果,该退赔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本案中,梁某不再退赔杜某自愿放弃的损失款。

对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本案侵犯的是私人财产所有权,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梁某提出上诉。绵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所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问题,经审查,梁某与被害人杜某虽有合伙开公司的约定,但实际上梁某并无与其共同开公司的意图和行为,在收到杜某的第一笔钱后并未履行开设公司的义务,而是直接偿还了自己的债务,此后更是虚构各种理由骗取杜某的钱款,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性权益,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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