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获赔后还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补偿
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除了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件作出判决,判令三台县社保局给付原告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4.3万余元。一审后,三台县社保局提出上诉,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
■杜筱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姚某某是三台县某管理局员工,单位为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6月12日,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同年10月,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同年12月7日,案涉保险公司、事故另一当事人与姚某某达成赔付协议,向其赔付各类费用共计15万元。2018年4月12日,姚某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8年6月12日,姚某某向三台县社保局申请核算,并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核,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472.53元,全部是由第三方赔付,工伤保险基金拨付为0元。对此,三台县社保局认为,姚某某既然已从第三方获得了相关赔偿,那就应该对项进行抵扣。为了索要这笔赔偿费,姚某某作为原告,以三台县社保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否能以申请人已获得第三人的赔付而拒绝支付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三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三台县社保局负有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中,原告姚某某因第三方原因受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三台县社保局应依照该法规核定和支付相关费用。
虽然原告与案涉保险公司、事故另一当事人达成赔付协议,共获得包含伤残赔偿金在内的赔付费用共计15万元,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姚某某因第三方原因受伤,虽已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受第三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被告三台县社保局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经最终核算,法院判决由三台县社保局支付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4.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三台县社保局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绵阳中院认为,上诉人三台县社保局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体,在审批姚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三台县社保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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