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一方去世 遗产继承起纠纷

绵阳晚报 2019-10-29 10:08 大字

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出现了很多丧偶再婚的情况。而对于再婚夫妻来讲,日后一方先离世,相关遗产分配是一大问题。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李易杜筱记者邓勇

1再婚老人去世引发遗产争夺

2019年5月,三台居民白芳的老伴老义在地里干活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等白芳急匆匆赶回家后,发现夫妻俩的存款、现金等均被他人占为己有,且拒不退回。究竟是谁如此“霸道”?白芳心里其实比谁都明白。

说到这里,就有必要交代一下白芳家里的具体情况。1992年12月,白芳和老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丧偶再婚。其中,白芳生育小秀、小健、小森三个子女,老义则有小争、小容(已去世)两个孩子。而占据自己东西的不是别人,正是小争的老婆。

5月底,白芳及其三个子女,以及小容的儿子小遥五人作为原告,将小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共同获得老义全部房产和其他财产。

面对诉求,被告小争为自己提出如下辩解:1、小秀、小健、小森均是白芳与其前夫所生育的子女,均未迁入户口,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所以三人不能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2、父亲所生育的女儿小容虽然已死亡,但其子小遥尚健在,应当代位继承相关遗产;3、白芳与父亲婚后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在家居住,并未尽到夫妻扶养义务,平时父亲生活起居以及去世后事宜都是自己和妻子负责;4、涉案房屋是父亲祖上留下的老屋基,应属于父亲个人所有。

2房屋、存款如何分割看法院认定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白芳和被告小争分别为逝者老义的妻子和儿子,系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小遥之母于老义死亡之前已经死亡,根据相关规定,小遥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老义的遗产。

另一方面,原告小秀、小健在白芳与老义结婚时分别为20岁和17岁,不可能与老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原告小森当时虽然只有14岁,但是未到老义家与其共同生活,且从相关证明显示,小森实际上在其母外嫁后,并未迁出原户籍,其抚养义务主体主要还是白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义与小森形成扶养关系。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小秀、小健、小森在老义年老时履行了供养和照料的义务,因此三人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义的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老义遗产的范围,经查明其生前共有存款24万余元,其中属于个人所有部分应当属于遗产范围予以分割。至于涉案房屋,经证人证实,该房屋实际由老义之兄出资修建,且无合法的用地和建设手续,同时其子小争于2013年申请办理建筑用地使用权时,用地人口也包括了老义,因此该房屋不符合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要素,不能作为老义遗产进行分割。

3存款一半归妻子剩余一半三人平分

关于存款24万余元的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该存款中应有一半归白芳个人所有,剩余部分由白芳、小争和小遥进行分割。老义死亡后,亲属为其办理丧葬后事是必然的而且是应尽的事务,是夫妻之间的扶养责任和父子之间赡养责任的必然延续,为此,白芳和小争以及小遥在享受继承老义遗产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为其办理后事的义务,由于相关费用均为小争予以支付,所以为老义办理丧事过程中产生的开支,应当从被继承的遗产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24万余元中的12万余元归白芳个人所有;余下12万元分别由白芳、小争、小遥各自分割4万余元,品迭应由三人分担的丧葬费后,白芳和小遥实际分割3万余元,小争实际分割6万余元。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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