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领走工人赔偿金 引发连环诉讼
第一次诉讼
包工头领走赔偿金,工人状告保险公司
第二次诉讼
保险公司二次赔偿,状告建筑公司
第三次诉讼
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返还赔偿款,状告包工头
工人受伤,包工头领走赔偿金,致使保险公司不得已进行二次赔偿。随后,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包工头接连成为被告,分别被追偿。一起简单的赔偿案件,却历经三次诉讼,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张勇记者刘晏男
A
案发
包工头领走工人赔偿金引诉讼
2015年,永安建筑公司(化名)在三台县新德镇承揽一项工程,后将工程外包给私人老板王某。
工程进行中,工人张某意外受伤。因王某以永安建筑公司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故由保险公司支付所有赔偿费用共计27万余元,但该笔款项却被王某领走。
未领到赔偿金的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24万余元。
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将永安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永安建筑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依照第二次诉讼的法院判决,永安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退还了第一笔赔偿款。
由于包工头王某领取的保险赔偿款既没有支付给伤者张某,也没有交还给永安建筑公司,其占用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随后,永安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向永安建筑公司返还领取的27万余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B
辩称
投保人应为受益人
日前,三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称,自己承包永安建筑公司的工程后,为减轻工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处为施工工人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张某受伤符合赔付范围,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自己为投保人,在本案中应为受益人。张某要求工伤赔偿,指向赔偿主体是永安建筑公司,获得赔偿后的张某无权要求再次赔偿,被告王某获得理赔款于法有据,不存在不当得利。
另外,永安建筑公司明知不是投保人,却自愿代被告王某退还理赔金,是自愿行为。且原、被告间没有债权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返还。
C
判决
包工头应返还不当得利
经三台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
案件审理可认定,被告王某此前代原告永安建筑公司在保险公司领取了本应支付给伤者的理赔款共计27万余元,被告收到钱款后,既没支付给伤者,也没交回永安建筑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
第二次诉讼中,永安建筑公司已按生效判决的要求履行了向保险公司返还的义务,故有权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安建筑公司返还27万余元及其资金利息,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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