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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药店后堂摔伤该谁担主责? 法院终审判决伤者负主要责任

绵阳晚报 2018-02-08 08:47 大字

李某陪同儿子到药店买药时,直接穿过药店门面,来到药店前任经营者胥某的起居室,请胥某帮忙看病。期间,李某不慎跌入起居室的地下室,受伤致残。李某将药店、胥某和现任经营者赵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损失。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

带儿看病,男子药店后堂摔伤

2016年9月26日,李某陪儿子到镇上某药店买药。药店门面后方是药店前任经营者胥某的起居室,起居室地面有一洞口,通过洞口搭设的梯子,可以下到地下室,洞口设有护盖,但当天没有闭合。药店及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胥某,药店现任经营者是胥某的儿媳赵某。

李某父子进药店后,直接来到胥某的起居室,请胥某帮忙看病。胥某在给李某儿子看病期间,曾经参与过该房屋修建的李

某走到方形洞口边,胥某急忙提示危险,但已经来不及了,李某瞬间跌入两米多深的地下室内。胥某等人急忙将李某抬出洞口,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胸1.4.12椎体骨折、右膝前后交叉韧带Ⅲ°损伤、右膝内外侧半月板Ⅲ°损伤。

李某住院期间,胥某及其家人为他垫付费用2.43万元,之后李某自己申请鉴定,伤情为八级伤残。

伤者索赔,一审判三被告担主责

2017年4月中旬,李某将药店、胥某和药店现任经营者赵某起诉到三台县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2.7万余元以及全部后续治疗费用等损失。庭审期间,三被告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为胸椎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Ⅸ(九)级;右膝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Ⅸ(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陪同儿子到药店就诊,胥某的行为系看诊行为,是药店实际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在房间内地面有方形洞口且没有闭合,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三被告没有安全提示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

成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虽然胥某在李某即将摔下去的瞬间有过提示,但为时已晚。因此,三被告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参与过该房屋的修建,应当知道房间里有地下室洞口,应当预见到危险性,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对李某主张的费用认定共计11.74万元。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李某7.04万余元,扣除已付部分,还应赔偿4.61万余元。

终审判决,伤者主责被告次责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损害事实未发生在药店的营业场所,胥某的生活区域与药店相互独立,李某擅自进入胥某的寝室,随意乱走,且李某修建过该房屋,知晓房屋结构,存在重大过错的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等理由,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受伤地点在胥某的寝室,寝室与药店是分离的,寝室不是药店的经营场所,胥某也不是药店的坐诊医

师,药店以及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胥某寝室的洞口当天没有盖住,有客来访,虽有提示但不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参与过该房屋的修建,熟悉该房屋情况,在不了解洞口是否盖住的情况下擅自走动,掉入洞中受伤,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确定李某担责60%,胥某担责40%。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由胥某赔偿李某4.69万余元,扣除已给付的费用,还应赔偿2.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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