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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贩毒被抓 辩称被举报者引诱求轻判 法院认为辩护意见不成立,判处被告无期徒刑

绵阳晚报 2018-01-30 08:40 大字

近日,彭某武贩毒制毒案审理结案。庭审中,彭某武在面临重刑时,辩称是举报者主动与他联系购买毒品,辩护人也提出彭某武受人引诱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辩护意见不成立。

1.

/案情回顾/

男子举报贩毒配合民警抓捕

彭某武现年45岁,三台县建平镇村民,过去曾两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16年8月28日,欲***的彭某武与李某联系。次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彭某武贩卖毒品,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李某与彭某武进一步联系,并通过微信给彭某武支付预购款6000元。

同年8月29日晚上10时许,彭某武携带毒品到李某住房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状物2袋,净重分别为225.2克和2克、现金5856元、彭某武手机轿车等作案工具。后经鉴定,2袋白色晶体状物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含量分别为64.1%和67.2%。

彭某武归案后,供述其毒品来源于此前与覃某某(在逃)一起制造的冰毒中的一部分。2016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彭某武的老房子和新房子发现并提取了白色晶体状物4袋、淡黄色晶体状物1袋、褐色固液混合物2杯、白色块状物1袋。经鉴定,这些物质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在71.2%至0.04%之间,同时还发现并提取了制毒工具等物品及痕迹。

经办案机关检验,认定彭某武贩卖、制造毒品的成品或半成品数量共计945.5克。

2.

/庭审焦点/

辩称受人引诱请求轻判

2017年8月30日,绵阳市中级法院在三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彭某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是李某主动与他联系购买毒品的,他对查获的毒品种类和数量不清楚,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也称认定彭某武制造毒品的证据不足,存在类似“特勤引诱”的情形,且彭某武认罪态度好,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彭某武贩卖甲基苯丙胺,有本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和现场查获的实物及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彭某武制造甲基苯丙胺,有本人的供述,能够与制毒场所查获的毒品成品或半成品、制毒原材料、工具、废液、废料及鉴定意见相互印证予以证明。彭某武被抓获时,民警在李某租房卧室、彭某武新房子查获的褐色固液混合物等共计945.5克,应认定为彭某武贩卖、制造毒品的成品或半成品数量。因此,彭某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且有贩卖行为,其行为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

彭某武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武的供述与在制毒现场查获的制毒工具、毒品等物证及鉴定意见等书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彭某武实施了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毒品购买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彭某武贩卖毒品的行为并配合民警抓捕的行为,不是“特勤引诱”行为,彭某武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彭某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并销毁,现金5856元和犯罪工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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