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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工伤鉴定 谁是最终结论?

四川法制报 2017-03-21 06:15 大字
刘显友王传涛李旭

加油站女员工上班期间被人打伤,案件未破,受害员工先后进行四次工伤鉴定,用人单位仍对鉴定结论存在分歧。经绵阳三台法院审理,一审判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待遇24.68万余元,另支付4年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上诉,再次要求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绵阳市中院终审后,认定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五级伤残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上班期间被人打伤

颜某丽是三台县某镇人,案发前在三台县某加油站上班。

2012年5月13日午夜,邓某到加油站加油时,发现颜某丽被人打伤后报警,后颜某丽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小脑半球、颞枕叶交界区及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部皮肤和双下肢软组织挫裂伤。

同年7月30日,颜某丽出院。没有为颜某丽购买工伤保险的加油站,为颜某丽全额支付了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

伤残认定

伤残等级存分歧

经颜某丽申请,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颜某丽属因工受伤。在法定期限内,加油站对工伤认定未表示异议。

2013年4月19日,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市劳力鉴定委)鉴定颜某丽为九级伤残。颜某丽不服,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省劳力鉴定委)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

2014年2月25日,省劳力鉴定委鉴定颜某丽为部分护理依赖。2015年7月,加油站向市劳力鉴定委申请对颜某丽的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2015年9月,市劳力鉴定委鉴定颜某丽的伤残情况符合八级。颜某丽不服,向省劳力鉴定委申请再次鉴定。2015年12月,省劳力鉴定委鉴定颜某丽目前的伤残情况为五级。

一审判决

加油站赔付20余万

对于省劳力鉴定委出具的鉴定结论,加油站不服,认为颜某丽提出的工伤待遇和后期生活护理等费用过高。双方协商未果后,颜某丽向三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颜某丽提出与加油站终止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某丽在加油站务工中受伤,市人社局对颜某丽认定工伤具有法律效力。省劳力鉴定委鉴定颜某丽为四级伤残,加油站申请复查鉴定,后经省劳力鉴定委再次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虽然加油站对该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省劳力鉴定委所作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加油站没有为颜某丽购买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油站应该向颜某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认颜某丽应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保险待遇共计24.68万余元。

2016年7月,三台县法院一审判决加油站与颜某丽解除劳动关系;向颜某丽支付保险待遇共计24.68万余元,另支付4年生活护理费。

被告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加油站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按九级伤残标准向颜某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成员出庭作证,对颜某丽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绵阳市中院终审认为,本案对颜某丽的伤残情况先后进行了四次工伤鉴定,均系鉴定结论书作出后,一方不服,另一方申请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省劳力鉴定委再次鉴定颜某丽为部分护理依赖,再次鉴定颜某丽目前的伤残情况为五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省劳力鉴定委所作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一审法院判决颜某丽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加油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成员出庭作证、并对颜某丽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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