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6月2日

四川法制报 2020-06-02 00:40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19)川民终899号重庆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江: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终899号上诉人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定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支良、阿达因与被上诉人唐士奎、杨刚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74270元、55638元、55638元,由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270元,康定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638元,杜支良、阿达共同负担55638元。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648号李广昌: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再648号再审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燕林及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702执519号喻爱、达州市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好、陈文英:你们与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70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川1702执51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执行通知书送达期满后3日内履行(2017)川170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抵押于申请执行人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城西圣寺路129号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拍卖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4805号王新艳、王晓云、邓世轩: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4805号原告隆贵生诉被告王新艳、王晓云、邓世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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