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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无资质 农家乐老板拒付工程款 法院终审判被告支付尾款50余万元

绵阳晚报 2017-07-18 14:56 大字

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前,不看承包方有无资质,竣工营业后,才以承包方无装修资质、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60多万元工程款。近日,平武法院一审、绵阳中院终审了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谁是谁非,法院做出了公正判决。

■唐红杨霞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装修工告状索要工程款

2014年5月,平武县某乡王某与江油市某镇村民汤某签订了一份装饰农家乐的工程合同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王某出具效果图,工程期限为2014年9月,汤某承诺自竣工之日起,为工程项目保修一年,损耗、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一年内维修、人工、材料由承包方汤某负责。工程总价款143万多元,验收竣工后,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付完工程款。

然而汤某如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王某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付完工程款。

2015年4月,经双方结算,下欠汤某装修款72.1万元的王某向汤某出具欠条一份,并对付款方式、期限再次作了约定,但此后王某仅向汤某支付了6.6万元工程款后,就以汤某无装修资质、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剩余的65.5万元工程款了。

2016年9月,汤某向平武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65.5万元工程款和资金利息。

老板反诉索赔质量损失

被告王某认为,被告认可与原告汤某签订工程合同的事实,但原告无装修资质,本案所涉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装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无权主张工程款,合同无效,责任在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王某还向平武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对其承包的农家乐装修工程中的防水、电线安装、地暖等进行返工,判令原告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25.2万元。

王某认为,在原告的多次请求下,被告同意将农家乐装修工程交给原告装修,并签订了工程合同。但原告装修的工程完全无法使用,有严重漏水、地暖不制热等问题,是不合格工程,被告为此事多次要求原告返工整改,但原告拒不返工,给被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按照21个房间正常营业60天、每天收入200元计算,总额就是25.2万元。

2016年10月25日,平武法院依据王某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委托职能部门鉴定,同年12月,职能部门以案涉工程不在其鉴定范围为由,终结了鉴定。

法院审理查明,由汤某装修的农家乐,已于2015年7月开张营业。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尾款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效力和应付尾款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承包被告的农家乐装修工程,工程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原告已按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并已实际交付工程在2015年7月投入使用,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法应予支持。确认工程尾款65.5万元,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3万元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具体给付时间未约定,因而原告主张被告付资金利息的诉求不支持。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本应通过鉴定程序来确认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问题,维修的造价金额该如何确定等事实,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如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汤某支付工程尾款62.5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提出上诉。

7月11日,记者从绵阳中院了解到,二审查明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因无法进行鉴定,而王某又曾拒绝汤某的维修,鉴于此,酌情对工程款再作5万元扣减。由一审被告王某向原告汤某支付工程尾款62.5万元,终审变更为支付尾款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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