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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

四川法制报 2016-08-02 18:20 大字

家住平武县南坝镇某村的原告廖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谢某于2014年3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其自带铲车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结算后1个月内付清费用。按被告要求,原告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其76670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并按银行同期4倍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近日,平武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欠原告廖某挖机作业费用,被告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支付原告廖某76670元;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丽赵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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