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二卖”村委会补偿原告30万元
调解现场
平武县土城乡独木村的7000亩荒山荒坡 (二堡山林场),在最近十年间,被独木村村委会“卖”给两户人家。今年3月12日,首家承包二堡山林场的邱某将独木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村有林荒山荒坡租赁承包合同。近日,经平武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独木村村委会补偿原告邱某在承包期内的各项生产投入费用共30万元。
法院调查得知,2000年,原告邱某与被告平武县土城乡独木村村委会签下合同,租赁承包了独木村7000亩荒山荒坡(二堡山林场),用于药用动植物的种养、探采矿、经济林木营造等经营,期限50年。随后,邱某对承包的荒山荒坡进行了开发和投入。
2011年,独木村村委会以邱某对其所承包的二堡山林场未做开发而损害群众利益为由,单方面函告原告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通知将对该林场依法进行流转,原告享有优先权。邱某收到函告后不同意终止合同。独木村村委会随后将该林场以670000元的价款流转给第三人江油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平武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了解到,第三人已经将合同款支付完毕,且已在平武县林业局领取林权证书。因此,即便判决原告胜诉,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难以执行,除非原告另打一场行政诉讼并胜诉。同时,该纠纷发生后,县林业局曾对原、被告进行过调解。
于是,法官联合县林业局、土城乡政府进行调解。一方面,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指出双方所签合同的瑕疵,以及原告在证据方面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参与调解的林业局和土城乡政府则向当事人介绍林权流转的相关政策,进行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史骄麒特约通讯员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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