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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植物活化石”村民被判1年刑

四川日报 2014-07-17 12:41 大字

本报讯 (蔡佳峻 记者 刘春华)平武县村民魏某想不通,自己只是砍了几根当地到处都有“酸木梨儿树”,为何被判有期徒刑,还处了罚金?7月16日,平武县法院对此案作出解释,魏某砍的不是普通的树,而是具有“植物活化石”之称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魏某是平武县土城乡的村民,因为想种大黄,在跟林木所有人商量并取得同意后,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在平武县土城藏族乡老堆子林区砍伐林木共计102件,其中有9件是珙桐。珙桐是1000万年前新生代第三纪留下的孑遗植物,在第四纪冰川时期,大部分地区的珙桐相继灭绝,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但在平武县土地城乡,珙桐被当地村民俗称为“酸木梨儿树”,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因魏某并不知道珙桐,当地乡林业站也未向村民做教育宣传,平武法院认为魏某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魏某滥伐林木102件,折合立木蓄积22.7立方米,被平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村民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若采伐国家保护野生植物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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