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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原国土局局长受贿案公开审理平武116名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接受廉政教育

绵阳日报 2014-05-21 01:49 大字

本报讯5月13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某某受贿一案,当庭判决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非法所得的二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为进一步加强对平武县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促进广大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平武县县委书记周涛、县长李治平等党政机关主要领导116人及其他干部职工、群众共15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庭审现场成为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生动课堂。

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自己在收受财物时不存在主观恶意,同时他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深感悔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他向法庭提出自己在犯罪后已主动退赃并有自首、立功表现,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底,时任平武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宋某某,接受平武县某某中学教师杨某某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后将杨某某调至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任职。2013年元旦期间,挂靠于国家测绘局某测量队的工程承包商朱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政府附近,将8万元现金送与宋某某,之后宋某某签字拨付了其承包的某项目工程款。2013年元旦期间,绵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某,为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绵阳市南河体育馆将10万元现金送与宋某某。案发后,宋某某将21万元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参加旁听的平武116名领导干部,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更从被告人的忏悔中受到了深深的震撼和深刻的教育。一位干部旁听后说,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现场警示,自己的心灵深受震撼,受到了活生生的党政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直观形象地种了一次效果很好的“防疫苗”,表示在今后日常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敦促自己不断自警、自励、自省、自重,并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蔡佳峻记者郑金容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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