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实现“零申诉”
近年来,平武县创新建立“三三四三”机制,推行案件审理特邀审理员制度,着力扩大审理公开度和群众参与面,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为全县违纪违法案件“量尺”“把关”,共审议各类案件35件次,实现了“零申诉”,进一步实现了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个条件”保证选强人才
平武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现有行政编制21名,设有一个案件审理室,配有工作人员2人。在特邀审理员人员的选择上,要求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品行,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国家机关的正式在编党员及身体条件能承担案件审理工作的离退休党员干部。政治素质好。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法律、法规知识、有司法实践经验及从事3年以上审理工作经验的纪检监察或司法系统干部。专业素质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特邀有关组织人事、会计、审计、城建等专业知识丰富的干部参加案件审理。根据上述要求,县纪委从人大、政协、司法局聘请了3名长期从事司法、纪检监察工作的老同志为第一届特邀审理员,聘期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县纪委监察局按照案件审理工作保密要求,对特邀审理员的保密职责作了重点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有效保证了审理工作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性、准确性。
“三个保障”保证积极参与
特邀审理员制度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审核把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执纪能力的重要保障。
权利保障。县纪委赋予特邀审理员与专职审理员同等的四项权利:即,阅卷知密权、深入核实权、参与谈话权、独立建议权。
时间保障。县纪委主动做好与特邀审理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保证特邀审理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同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工作保障。县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侵犯特邀审理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审理员的行为;特邀审理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决;强化特邀审理员审理工作成效运用,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其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使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案件审理工作给他们带来的成就感和荣誉感。
“四个步骤”保证规范程序
组建审理小组。由案件审理室拟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特邀审理员参加审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由特邀审理员与专职审理员共同组成2人至5人的审理小组。
实行主审人负责制。根据案情明确1名熟知案情法律法规知识的人员担任案件主审,参与审理前谈话,查阅案卷先对案卷进行初审,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始终坚持集体审议。通过初审后,由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审理小组成员不分职务高低,审理小组成员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有平等的决定权,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审理意见。
坚持结果双方认可。审理结束后,由案件审理室将特邀审理员的审理意见记载于审理报告中,由主审人宣布审理小组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依据,形成审理报告,并由特邀审理员签字确认后,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项制度”保证依纪依规
案件审理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审核关口,又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的最后监督关口,只有依纪依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特邀审理员制度才能长期保持其生命力。平武县出台“三项制度”,一是《平武县纪检监察机关特邀审理员制度(试行)》,明确了特邀审理员的基本条件、责任与义务、审理案件范围和工作要求,规范了特邀审理员工作程序、管理、聘任和解聘等具体问题。二是《特邀审理员保密制度》,明确了特邀审理员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十不准”。三是《特邀审理员奖惩制度》,明确了特邀审理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考核标准,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邀审理员,由县纪委监察局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以上制度有效保证了特邀审理员依纪依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邹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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