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差价“代购”毒品 男子获刑六年
说起代购,相信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生活中我们遇到的代购,所涉及的无外乎化妆品、衣服、鞋、包等商品。但如果有偿为他人代购毒品,那么就与贩卖毒品无异,构成贩卖毒品罪。这不,1992年出生的男子张某,就在2020年2月—5月期间,合计为吸毒人员代购了58次毒品,并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毒资及好处费。如此嚣张,最后换来的自然是法律的严惩。
■袁福林刘亚东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代购”毒品3个月贩毒58次
1992年出生的张某,绵阳市高新区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后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和2020年9月,两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十五日的处罚。
从接触毒品开始,张某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经查明:2020年2月中旬以来,应吸毒人员的要求,张某在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等地,从方某(已判刑)等人处购买毒品后,长期向吸毒人员刘某某、李某、马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毒资及好处费。其中,仅仅是2020年2月—5月期间,就向刘某某贩卖毒品逾49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合计1万余元。截至案发,张某累计贩卖毒品逾58次,共收取毒资1.1万余元。
2020年10月7日,公安民警在三台将张某抓获归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日,张某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0日,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情节严重被告获刑6年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为多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好处费,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张某有犯罪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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