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亡 真能“人死债消”吗?
民间借贷在现代社会十分普遍,不过,如果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钱人因故身亡,那所欠债务还用不用还呢?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债务清偿纠纷就告诉你:债务人虽然死亡了,其所欠的合法债务依然要还。
■魏东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
家住游仙区的老杨,经营着一家粮油饲料经营部。2015年2月1日,老王来经营部购买猪饲料,因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便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所欠下的饲料款为3600元。然而,这笔钱还没有来得及偿还,2016年10月,老王因病去世。“他去世后的这几年,我先后多次找到其妻儿,要求还款,可他们总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已拖欠了整整6年。”无奈之下,今年5月,老杨一纸诉状提交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老王的妻子和儿子偿还欠款3600元,附带支付利息2300余元。
面对老杨的诉求,作为被告的老王妻子黄女士和儿子小王,则对欠条本身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杨出示的欠条系原件,无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结合营业执照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依法可以认定老王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并欠款3600元的事实。被告黄女士、小王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老王家属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中,因老王已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前述饲料款,系老王在世时,与被告黄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故黄女士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小王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案涉债务。
关于资金利息,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故应自结算之次日起即2015年2月2日起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黄女士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老杨支付饲料款36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小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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