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没有收入 丈夫拒不扶养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家住高新区的刘女士对这句话体会尤为深刻:自己不幸患了精神分裂症,丧失了劳动能力,丈夫汪某不仅不肯承担医疗费,还在她生病期间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了法庭。前不久,涪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纠纷案作出判决,汪某每月给付刘女士扶养费800元,并承担部分医疗费、住院生活费等费用。
■周翠香周兰兰记者邓勇
案例1
2012年12月,刘女士和汪某登记结婚。2014年,怀孕三个月的刘女士出现精神异常,生完孩子后症状有所减轻,后因随小孩到外地与公婆生活,加之夫妻感情不和病情加重。
2018年6月,刘女士因病被母亲送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8年9月,四川某司法鉴定所评定刘女士为精神分裂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刘女士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且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治疗,其父亲也没有工作,所有的生活费及医药费全部依靠母亲一人打工维系,生活举步维艰,而汪某自从妻子生病后再未尽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刘女士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每月支付扶养费及其他开销。
面对妻子的诉求,被告汪某表示,虽和刘女士是夫妻关系,但刘女士早在生病前就没有工作,是自己一个人在养家,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在我也有很多外债,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小孩现在由我父母照顾。”汪某表示。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扶养的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被告汪某作为原告之夫,应当承担一定的扶养费。原告主张的已产生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期间生活费由被告汪某承担5000元;原告主张的出院后两年服药费用,法院酌定被告预付其中的30%。最终,法院判决汪某每月给付刘女士扶养费800元,并承担部分医疗费、住院生活费等1.2万余元。
案例2
和刘女士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家住游仙区的张女士。1998年7月,张女士与余某某登记结婚。2017年6月,张女士被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人。因长期需要药物治疗,而自己并无生活来源,生活异常艰辛。为此,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余某某承担对自己的扶养义务。余某某则认为,张女士多年不在家,且自己身体也不好,加上没有工作,不应当承担扶养责任。
最终,涪城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判决被告余某某每月向张女士支付扶养费1000元。
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义务拒绝扶养可能构成遗弃罪
“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审判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条不仅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将给付扶养费明确为扶养义务履行的表现形式,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中,原、被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男方对患有精神疾病且经济困难的妻子,必须承担扶养责任。“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提醒,夫妻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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