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司货款29万以职务侵占罪获刑11个月

绵阳晚报 2019-02-27 10:24 大字

担任一家公司的片区经理,男子李某某想到的不是怎样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业绩,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公司货款收入囊中,用于炒股、挥霍。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张倏越马小丽记者邓勇

1982年出生的李某某,江油人。2009年至2016年期间,他在科学城一家制冷设备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片区经理,负责江油、绵阳等地的产品销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李某某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通过伪造打款函的方式,先后5次让客户公司将应付货款共计259920元打款至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到货款后,李某某并没有将货款交回公司,而是用于个人炒股、吃喝等。2014年5月,在收取客户货款30000元后,李某某故技重施,将钱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加上其在案发后退还了被害单位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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