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司货款29万以职务侵占罪获刑11个月
担任一家公司的片区经理,男子李某某想到的不是怎样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业绩,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公司货款收入囊中,用于炒股、挥霍。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张倏越马小丽记者邓勇
1982年出生的李某某,江油人。2009年至2016年期间,他在科学城一家制冷设备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片区经理,负责江油、绵阳等地的产品销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李某某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通过伪造打款函的方式,先后5次让客户公司将应付货款共计259920元打款至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到货款后,李某某并没有将货款交回公司,而是用于个人炒股、吃喝等。2014年5月,在收取客户货款30000元后,李某某故技重施,将钱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加上其在案发后退还了被害单位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新闻推荐
在儿童生长发育阶段,经常会出现下肢疼痛或者腹部痛的现象,绵阳市中心医院儿童医学中心主任余静本期为您讲解儿童生长痛的诊...
绵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绵阳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