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父请求法院判定儿子儿媳婚姻无效—— 只因儿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

绵阳晚报 2019-02-26 11:00 大字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可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却来了一位老人,请求法院判定一桩婚姻无效,更让人奇怪的是,婚姻双方竟然还是老人的儿子和儿媳。

■韩乾兵何香锐记者邓勇

一纸诉状

父亲请求判决儿子儿媳婚姻无效

77岁的杨大爷家住塘汛镇,其子杨兵现年52岁。近日,杨大爷做出了一个令周边人都很费解的举动:将儿子杨兵、儿媳刘芳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杨兵自1985年患精神分裂症,其间多次病情复发,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10年7月,杨兵又一次因病情复发入院治疗4个月,好转后出院。2015年6月,杨兵、刘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刘芳独自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10月,杨兵在家中将其母亲殴打致死。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杨兵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从2016年4月至今,杨兵一直在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老人认为,“儿子儿媳”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申请依法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终审判决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请求获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杨兵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未治愈的情况下与刘芳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结婚后杨兵病情复发,将其母亲殴打致死,目前仍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医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原告杨大爷作为与杨兵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杨兵与刘芳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而有权依据婚姻法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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