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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当街强脱男童袜子男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

绵阳晚报 2017-07-19 12:55 大字

本报讯(周兰兰吴俊霖特约记者黄志富)2016年10月27日早上8时许,绵阳城区安昌桥附近,一男子强行将一名小学生脚上的袜子脱下抢走,后被群众和警方抓住。记者昨(18)日从涪城区法院获悉,涉案被告朱某某因多次采取抱腿等手段,强行脱下男童脚上的袜子,案发后警方在其家中搜出91双儿童袜。经鉴定,朱某某患有恋物症,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10月27日8时20分,朱某某尾随11岁的男童羊某某至绵阳城区安昌桥头商业银行外人行道处,将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强行将羊某某所穿的袜子脱下抢走,后被群众和警方抓获。当天下午3时许,民警在朱某某家中搜出不同颜色的旧儿童袜共计91双。

今年4月24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涪城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朱某某因患有恋物症,为寻求精神刺激,从2016年2月起,多次在绵阳城区拦截男童,强行脱取男童所穿袜子。经法医鉴定,朱某某被诊断为恋物症,对本案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朱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多次拦截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强行抢走未成年人袜子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一种流氓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抢劫罪,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朱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致使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缺乏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一审判决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后,朱某某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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