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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权法》业主退还多买车位

绵阳日报 2012-09-26 10:15 大字

本报讯 富临大都会小区的停车位供不应求,而陈女士却拥有该小区8个车位。日前,经过涪城区法院调解,陈女士退回其中所购买的两个车位。据悉,这是自《物权法》执行以来,绵阳首例小区停车位之争的案件。

2011年11月,陈女士与临园宾馆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临园路东段68号的6个门面8个车位,该合同在市房管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随后,开发公司发现陈女士购买的车位超过其实际需要,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该小区的停车位非常紧张。为此,该公司起诉到涪城区法院,要求陈女士退还其中的两个停车位。

今年8月9日,涪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陈女士退还其中两个车位,原告退还其购买两个车位的价款30余万元。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购买归属问题,该案审判员介绍,这还是首次遇到新型案件。根据《物权法》规定,“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该案中被告购买8个车位,与原告执行的“一房一车位”政策不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雨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能超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比如小区共有100户,配备了100个停车位,那么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超过的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业主陈女士购买了6个门面,按原告执行的“一房一车位”政策,其超过比例的两个车位不受法律保护。

(王苏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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