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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味精王”再审获死刑

绵阳日报 2012-01-08 11:59 大字

他曾是四川某高校的工作人员,却走上制毒的不归路;他被称为西南“味精王”(毒品外观形似味精),曾向《2010中国禁毒报告》中排名第五的庞宏案中的庞宏买卖制毒物品;去年2月,他一审被判死刑后不服上诉。近日,经重审,他再次被判死刑。他叫张渝,重庆渝北人,绵阳“2009·1·1”特大跨省制贩毒案主角。

受检查时

首犯张渝逃脱

2008年12月31日,张渝、古家全驾驶一辆白色别克商务车,从成都出发前往河南省焦作市,在焦作市花卉市场,通过被告人陈剡向被告人庞宏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298.8千克。

2009年1月1日,张渝、古家全驾车返回成都,途经绵广高速公路江油新安服务区,接受江油民警检查时,张渝寻机逃脱,古家全被挡获。江油警方从车内查获制毒物品羟亚胺298.8千克。在上级公安部门的指挥下,绵阳市公安局成立了“2009·1·1”禁毒专案组。

2009年4月23日晚,绵阳警方将张渝、邓有富抓获,查获毒品K粉、制毒物品羟亚胺和一批制毒设备。

买卖制毒物

达3600余千克

法院经审理查明,42岁的重庆渝北人张渝被称为西南“味精王”,曾是四川某高校工作人员,2005年开始涉毒,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制贩毒网络。在2007年公安部门抓捕行动中漏网后,张渝长期活动在自贡、成都、重庆等地。

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期间,张渝多次单独或者分别与被告人古家全、徐洪伟等人前往河南省,通过同案关系人陈剡,从庞宏处购买用于制造毒品“K粉”的羟亚胺。案发后经统计,张渝、古家全、徐洪伟、庞宏非法买卖羟亚胺的数量分别为1323.8千克、298.8千克、150千克、1923.3千克,总计3695.9千克。

另案处理的庞宏案,曾列公安部禁毒局2009年十起重大毒品案件第五,列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中国禁毒报告》第五。

一审不服

再审仍获死刑

2010年2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渝犯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渝等不服上诉,此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认为,首犯张渝犯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邓有富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斌、张仕利等6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不等。(王成龙本报记者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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