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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分输赢 打出牢狱之苦

绵阳晚报 2017-11-22 13:50 大字

本报讯(兰有斌特约记者黄志富)17岁的徐某与同龄青年于某约架。双方朋友持械赶来“助威”,引发群殴导致于某受轻伤。近日,江油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几年前曾殴打过于某的徐某四处炫耀自己的“能耐”,于某因此心怀不满,扬言要收拾徐某并与徐某发生口角,徐某将情况告知哥哥张某。

2016年9月21日下午6时许,张某给于某打电话,约定在江油市西山打一架分高低。后徐某邀约赵某、杨某、李某,并通知他们准备器械。张某邀约了魏某某、文某某,又联系野的司机周某某并搭乘周某某的越野车,途中与徐某等4人一起到达西山脚下某学校附近。

约架后,于某则邀约周某某、徐某某等十余人,于某等3人到陶某某家取器械后,骑电瓶车到达西山脚下,其他人员乘出租车到达。因有警车路过,双方暂时回避。

警察离开后,双方再次电话约定斗殴地点不变。

当晚8时49分许,徐某、张某持西瓜刀,文某某持钢棒冲向对方,与各持棒球棒、橡胶警棍、钢管等器械的于某、周某某等5人在江油市某学校附近相互殴打,徐某某持钢管助威,陶某某另拿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汽枪”恫吓对方。正在附近等待的丁某某、王某某等人见斗殴开始,也纷纷参与。张某见对方人员增加,便高喊“警察来了”,双方人员随即逃离。

经鉴定,此次斗殴造成于某轻伤二级,徐某、陶某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徐某与于某因旧怨发生口角均未妥善处理致纠纷升级。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徐某聚集他人并积极实施斗殴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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