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出售90多万假美元 遭了
江油三男子因出售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达92.73万美元。虽交易未成,3人仍受到法律制裁。8月4日,记者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兰有斌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
1邀约他人贩卖假币
2016年6月21日下午,46岁的江油人潘某军与邱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出售假美元给河南买家后,携带装有假美元的电脑包,邀约62岁的邓某某、冯某某和潘某某(在逃)一同搭乘冯某某驾驶的轿车,从绵阳到江油市某商务宾馆的茶楼。
当晚,潘某军等人在茶楼里与邱某某等人会面,并商定如何出售假美元。当晚交易未果,潘某军安排邓某某开房与潘某某携带假美元在江油某宾馆过夜,潘某军及冯某某驾车回绵阳。路上,潘某军告知冯某某出售假美元及河南买家的一些事宜。
2交易未成嫌犯被抓
6月22日上午,冯某某、潘某军与邱某某等人在江油市会合,潘某某与邓某某携带假美元前往,后潘某某将这些假币均放在冯某某驾驶的车上。
邱某某安排人前往河南买家处洽谈买卖,由于河南买家不愿意购买,交易未能成功。
当天午饭后,潘某军、潘某某、邓某某、冯某某四人前往江油市某商务宾馆的茶楼。当天下午,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现场从冯某某驾驶的轿车后备厢查获疑似假美元共计927300元,按当日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为6114152.55元。
经鉴定,潘某军持有的这批疑似假美元中,百元版均为假美元,一元版为真美元,假美元总计923700元。
冯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同案犯。2016年6月29日,潘某军、邓某某被民警抓获。
3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2017年2月16日,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军、邓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伪造的927300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出售假币罪。潘某军、邓某某、冯某某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交易不能完成即被抓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潘某军、邓某某、冯某某系共同犯罪,潘某军及邓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冯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潘某军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潘某军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提起上诉。潘某军认为,本案属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邓某某认为自己不是主犯,冯某某认为自己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三被告均认为一审量刑偏重,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潘某军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邓某某、冯某某的上诉意见成立。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将邓某某认定为主犯不当,经查证冯某某立功属实,因出现新的证据,故应予以改判。
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对潘某军的判决,改判邓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改判冯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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