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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只偷到卫生纸 累犯仍被处刑罚

绵阳晚报 2017-06-13 09:31 大字

本报讯(兰有斌特约记者黄志富)在菜市场用镊子偷钱包,虽然只偷得少量卫生纸,偷窃未遂,刑罚是否可以免除?6月12日,记者从江油法院获悉,此前已服刑四次的王某某终审被绵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王某某是江油市某镇村民,因犯抢夺罪、盗窃罪,先后四次服刑,总共坐牢12年多,但仍不知悔改。2016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到江油市中坝镇扬州路菜市场偷窃,刘某某负责遮挡被害人视线,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前后三次伸进买菜市民黄某某上衣口袋夹钱包,但最终只夹出少量卫生纸,一气之下的王某某将镊子丢弃。但王某某和刘某某的行为早就引起便衣民警的注意,被当场抓获。

江油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某某辩称自己是在未窃取到钱后,主动放弃了扒窃,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扒窃他人财物,虽然只窃取了少量卫生纸,也构成盗窃罪既遂。王某某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某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未窃得任何财物,不符合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的要求,且主动终止犯罪,不应当构成盗窃罪,作案工具不在案,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发回重审。

绵阳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王某某在公共场所三次将镊子伸进被害人衣服口袋内,虽未窃得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但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窃得财物,系盗窃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盗窃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终审改判作出前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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