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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停业整改取消婚宴 新郎起诉索赔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7-06-04 10:08 大字

本报讯(兰友斌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一对新人在酒店订下婚宴,但在婚礼举行前4天,酒店被停业整改。酒店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协助新人如期举行婚礼后,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精神损失等费用2.3万余元。

2016年8月25日,市民唐某和配偶易某与江油某酒店签订了《婚宴预订协议》,约定2016年11月5日中午在该酒店举办婚宴。

2016年10月28日,某酒店因食品安全问题,于2016年11月1日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改正。当天下午,某酒店告知唐某并说明已联系了某饭店,唐某表示不同意变更。11月2日,唐某与某酒店餐饮部负责人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原地如期举行婚礼,但被有关部门拒绝。同日,经某酒店再次联系,唐某最后确定变更在某饭店举行婚礼,唐某与某饭店签订了《宴会预订协议》,约定宴会时间在2016年11月5日,宴席标准每桌899元,共30桌备3桌;指定茶水每杯5元,剩下5元由某酒店代付。某饭店菜单写明“899元×30桌,原价每桌1088元”。2016年11月5日,唐某的婚礼在某饭店如期举行,某酒店支付了唐某在某饭店的435元茶水费、2250元婚庆费用等。

2017年1月3日,唐某将某酒店诉至江油市法院,称被告酒店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致使原告婚礼未能在被告酒店举办,给原告及配偶、双方家庭带来损失。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请求判令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婚宴定金4000元,按预订宴席总金额的50%向原告赔偿损失14384元,赔偿原告误工费、电话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3万余元,并登报向原告致歉。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导致协议不能在被告处履行,对此,被告存在违约。但事故出现后,被告协助原告如期举行了婚礼,原被告双方实际已经解除了原先签订的《婚宴预订协议》,被告还承担了原告在某饭店的婚宴餐标价差、茶费价差及婚庆等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合同解除给原告导致的损失。因此,被告在其违约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其协议所约定义务,并已实际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也未向法院提交其因婚礼举办场地变更导致损失的证据,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也无法律依据,变更婚礼举办场地也并未导致原告名誉受到损害,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未在被告处举办婚礼,被告收取的订金应予返还原告。

2017年3月10日,江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酒店返还原告唐某婚宴订金2000元;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唐某不服,上诉至绵阳中院。近日绵阳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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