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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销赃 男子被判刑罚金

绵阳晚报 2017-05-17 10:08 大字

本报讯(兰友斌特约记者黄志富)吴某入室盗窃4次,涉案金额共计15000余元,吴某的朋友潘某积极帮忙销赃。案件破获后,潘某极力辩称自己未参与盗窃,帮朋友销赃也没有从中牟利,不过法庭最终还是依法认定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34岁的江油人吴某曾因盗窃罪,被江油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但吴某贼性不改。2016年7月4日晚上7时许,吴某骑摩托车窜至罗某家门外,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将窗户护栏剪断翻窗入室,盗走现金4000余元、手机一部、金佛像挂坠一个。之后,吴某将盗窃所得物品交给朋友潘某帮忙销赃。潘某以400元的价格购得手机自用,将金佛像挂坠卖给江油市青莲镇某首饰店。

同年8月至9月,吴某采取相同手段,在廖某家中盗走现金500余元,在蒲某家中盗走现金1300余元,在曾某家中盗走现金7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玉石手链三串、玉石挂坠一个、相机一部。吴某将玉石挂坠送给朋友胡某,其余物品交给潘某帮忙销赃。潘某将手机交给自己的父亲使用,将黄金项链卖给江油市青莲镇某首饰店,三串手链及相机销赃未果。

同年9月13日,吴某落网,将帮忙销赃的潘某供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潘某随后被刑事拘留。今年3月17日,案件被提交到江油市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共作案4次,涉案金额共计1.5万余元,潘某涉案金额共计8959元。

庭审中,吴某、潘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潘某辩称其销赃行为是基于朋友关系,没有从中牟利,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母亲年老,两个儿子需要抚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吴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向被害人退赔10432元;判处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的摩托车等作案工具和一部手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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