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摔出车外被挤压死亡算“第三人”获赔64万元
本报讯(兰有斌 记者 刘春华)这是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刘某搭朋友母某的车,岂料途中母某的车与前车追尾,刘某被摔出车外又被母某的车挤压死亡。在赔偿这起事故时,事涉各方为刘某是乘客还是第三人争议不止。7月31日,江油市法院公布了此案的最终审理结果:认定刘某为“第三人”,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刘某家人为此获得共64万元的赔偿。
2012年10月21日凌晨5点过,江油市民母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邻水往广安方向行驶,车上坐着他的朋友刘某。当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邻水段时,母某与前方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刘某当场被甩出车外。更不幸的是,两车发生追尾后,母某的车又与高速路右侧护栏相撞并侧翻到右侧沟里,被甩出车外的刘某,又被车挤压后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和周某没有责任。
母某驾驶的车辆车主是江油市居民陈某,陈某为该车在江油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的不计免赔险。周某驾驶的货车在达州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2013年5月,刘某的母亲、妻子、孩子等起诉至江油法院,要求母某、车主陈某、江油某保险公司及达州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车上乘客和“第三者”的获赔金额有相当大的差别。庭审过程中,关于刘某到底算“车上人”还是“第三者”,原被告起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因此只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被甩出车外,此后又被肇事车辆挤压致死,应该认定为保险合同的“第三人”。
但法院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刘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后遭被保险车辆挤压,其身份已由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应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理赔。
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江油法院判决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49719.5元。其中,由江油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由达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1000元,其余损失528719.5元,由江油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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