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例”助推法治北川建设
北川羌族自治县是全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历时一年零六个月,经十七次修改定稿的《北川羌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北川科学使用民族自治立法权制定上述“两条例”,加快了推进法治北川建设的前进步伐。
解读1
矿产管理依法开采和环境保护并重
《北川羌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部分摘要:
第十条“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由自治县审批的原矿应当优先在自治县境内深加工。确实需要外运的,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外运人通过协商,按照市场规则达成矿业发展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向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
专家点评:陈恩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位阶法律都一以贯之地、不断地、反复地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多项权利(力),包括管理权、优先开发利用权、获得照顾权、获得补偿权等,形成了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力)的法定体系。北川启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加以补充细化变通,非常必要,以承担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的形式,催生法律在北川具体实施之历史责任。
具体地说,《条例》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细化补充,增强了操作性,对地方法规作了谨慎调整或变通。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如第十条对法律运用自如,积极尝试解决这一难题:将“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明确为自治县审批的原矿,充分应用、及时操作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原矿外运的生态保护补偿形式,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北川全面深化改革。
解读2
城市管理有序发展和人文和谐并举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部分摘要: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之四项“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分行划市,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通畅。根据城市规划,合理设置早市、夜市、临时摊区。”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具有以下职权:(一)对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导教育;(二)对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三)对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劝解。”
专家点评:陈恩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是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自治法规。它是一种法治的标志——北川县开始运用立法权,加强规范社会事务管理。
该《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理念,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重视解决依靠小摊维持生计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具体困难。《条例》明确规定,集贸市场应当划定和预留足够的自产自销空间,为其经营提供便利条件。《条例》还新制定了城市管理人民监察员制度,对城管执法予以监督和补充。
记者手记
“两条例”掀起法治北川建设新高潮
我们看到,诸如景观河内禁止垂钓、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或其他废弃物等政府过去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民族自治立法纳入了北川城市管理《条例》,使得政府执法变得有法可依,对于北川建设法治政府,无疑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法治保障作用。
又如,对于矿产资源,特别是原矿的外运,北川矿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补偿方式,对于北川矿产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以及北川工业经济的发展,都会起到很好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两《条例》工作,北川县委、县政府正在积极组织安排,把《条例》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开办法制辅导讲座和开展“法律七进”,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进行全面解读《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北川全县群众的法治观念。
目前,北川正在全县掀起学习和贯彻“两条例”热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通过两“条例”实施,依法加强城市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创建生态宜居“美丽羌城”,造福于北川广大群众。
(本报记者 陈荣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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