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举报贩毒线索 男子获轻判
男子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毒品贩卖的线索,最终让涉嫌毒品贩卖的嫌疑犯落入法网。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性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袁福林刘亚东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案发
1987年出生的杨某,安州区人。2020年9月4日,杨某在涪城区花园四队居民点一自建房一楼楼梯间,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733元;2020年11月11日,他又在高新区某小区将被害人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变卖给他人。尔后,勾某某的朋友偶然发现被盗车辆,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850元。
同年12月7日,杨某被高新公安分局传唤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罪行。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3月26日,杨某被高新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另经查明,杨某在2011年到2015年期间,三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021年4月1日,高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在诉讼中,公诉机关提供新证据,杨某于2021年3月7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涉嫌毒品贩卖的线索,涪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根据该线索抓获涉嫌毒品贩卖人员唐某某。
2.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毒品贩卖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抓获涉嫌毒品贩卖的嫌疑犯唐某某,为一般性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考虑其家庭情况,可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日内退赔被害人史某某经济损失1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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