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缺乏材料 男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获刑
受人委托帮忙办理房屋产权证,却发现缺乏规划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这时,男子李某某并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办理,而是自作聪明地伪造了相关印章和文件,岂料在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最终,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强张权记者邓勇
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受人所托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因缺乏规划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李某某便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枚“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安州规划分局技术审查专用章”公章和一份“绵安城规审[2017]076号规划审查意见”文件。2018年5月,李某某携带上述文件到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被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交文件虚假,于次日与李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绵安城规审[2017]076号文件与该文件上盖的“绵阳市安州区城乡规划局安州规划分局技术审查专用章”均系伪造。
另查明,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安州区规划分局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的印章在案发前已经被其自行销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串通他人伪造印章用于办理房屋过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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