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坠崖失踪宣告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家在安州区的装载机驾驶员何某富坠崖后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保险公司不愿赔偿,何某富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月5日,该案终审调解结案,何某富的亲属获得32万余元保险赔偿款。
■付传捷唐溢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驾装载机铲土,司机坠下悬崖失踪
2014年1月,某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下称银川分公司)委托成都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下称汽车公司)代理保险业务。2014年4月,雇主陈某通过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在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下称宁夏分公司)为家在安州区的何某富等雇员投保了四份意外伤害险,每份保险金额8万元。
2014年9月18日上午11时许,何某富驾驶装载机前往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达龙乡,途经洛隆县新荣乡路段时,因道路狭窄,后续施工机械无法运输,何某富便驾驶装载机顺道加宽路面,在往悬崖边铲土时,装载机坠入约100米高的悬崖,坠入崖底的装载机严重损坏,可能在坠崖过程中甩出装载机的何某富未能找到。
保险公司拒赔,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何某富的儿子何某向宁夏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王某提出理赔申请。王某告诉他,何某富发生意外事故后,因为没有找到尸体,要两年后由法院宣告死亡才能理赔。
2016年10月,何某向洛隆县法院申请宣告何某富死亡,经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宣告何某富死亡。2017年6月,何某再次向宁夏分公司申请理赔时,宁夏分公司又以申请理赔保险金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
2017年8月25日,何某以及何某的母亲、婆婆向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宁夏分公司和银川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2万元及因延迟履行保险金的利息4388元。
银川分公司辩称,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宁夏分公司,与银川分公司无关,银川分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宁夏分公司认为,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在为何某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未经何某富同意,刘某对何某富不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原告向宁夏分公司没有明确授权的汽车公司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王某购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宁夏分公司不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调解,原告获赔32万元
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刘某是汽车公司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向被告宁夏分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只是作为汇交人的身份,而不是投保人。而雇主陈某为雇员何某富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系工地上的通行做法,是为了雇员在施工期间遭受人身意外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雇主对雇员何某富具有保险利益,故被告宁夏分公司称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宁夏分公司认为原告提出理赔保险金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原告何某在2014年10月已向保险代理人王某提出理赔,王某告知需有两年后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洛隆县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宣告何某富死亡,其理赔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向被告申请理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宁夏分公司支付何某等三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32万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宁夏分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由宁夏分公司在2018年2月24日前,向何某等三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323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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