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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儿子存款取不出 父亲申请儿子无民事行为能力获支持

绵阳晚报 2017-08-04 08:03 大字

余某春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受伤,经鉴定其处于持续植物性生存状态,在肇事者目前已经拿不出钱的情况下,其父余某想取出余某春的存款做治疗资金,但余某春根本无法去银行取钱,余某遂申请法院宣告余某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月16日,安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付传捷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事发:车主无证醉驾撞出植物人

2017年2月1日晚7时50分,安州区某镇村主任易某某驾驶轿车回家,途经本村一路段时,与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村民余某春、曾某某相撞,造成余某春受伤及车

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春、曾某某无责任。

车祸致余某春开放性颅脑损

伤、挫裂伤,虽经开颅手术,但由于伤势过重,余某春从受伤至今一直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6月19日,余某春被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级伤残。

难题:植物人不能签字取款办公证

因涉事车辆无证,车主醉酒驾驶,因而出事至今,车主易某某自掏腰包赔偿十几万元后,就再也拿不出钱了。

余某为筹集后续治疗资金,急需取出儿子名下的存款,但去

取款时却遇到了麻烦。按照金融部门的规定,取款必须由存款人亲自到现场签字,可是已成为植物人的儿子却丧失了这一能力,既不能到现场也不可能签字,即使挂失,取款也必须由本

人办理。

为了救儿子,余某夫妇希望用公证的办法解决取款难题,但由于余某春目前已是植物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处不能出具委托公证书。

诉讼:法院确定监护人行使权利

就在余某夫妇十分着急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提示他们,可以由法院确定监护人行使权利。

7月5日,余某依法向安州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余某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法院经过审理,依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宣告余某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余某为余某春的监护人。拿着法院判决书,余某就可以取出余某春的存款,从而使余某春得到持续有效的治疗。

“银行为了确保储户的利益,

按相关规定无可厚非。”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遇到此类情况,最捷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确认当事人的监护人。再以监护人的名义代他行使法定的权利,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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