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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救人未保护现场被定全责 法院判决: 救人第一,担责75%

成都商报 2016-12-15 00:00 大字

绵阳安州区人魏军与李兴相撞,致李兴受伤。随即,魏兵驾驶摩托车送李兴到医院救治。5天后,李兴家属报警。安州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因魏军未保护事故现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兴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金等。近日,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魏军未保护现场,是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李兴事发5天后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魏军承担%的赔偿责任,李兴承担%。

年3月日9时许,魏军驾驶摩托车,往安州区清泉镇街道方向行驶,与李兴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李兴受伤,车辆受损。“当时,我没有想太多,就想第一时间把他送往医院,所以没有及时报警。”魏军说。5天后,李兴的家属书面向安州区交警大队报警。

年5月4日,安州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以“发生道路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认定魏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李兴的医疗费花费了余元。经司法鉴定,李兴的伤残等级为8级。李兴将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魏军赔偿医疗费、伤残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9万余元。

“认定我负全责真的很冤。”庭审中,魏军说,“我也是为了救他,才没保护现场,我又没跑。”

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安州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魏军是为了将李兴及时送医,致使事故现场未得以保持,李兴亦未在第一时间向交警大队报案而是事发后5日向交警大队书面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兴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万余元,李兴承担%的责任,魏军承担%的责任。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宋燕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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