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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解 抵押房产还原主

绵阳日报 2012-10-25 10:00 大字

本报讯近日,安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疑难案件,把已经被信用社申请查封的抵押房产成功取出,依据房产共有人的申请,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为走投无路的李芳母子撑起了一片天。结案后,李芳双手捧着产权证,连声对办案法官表示感谢。

2008年,经安县法院判决,李芳与刘进离婚,儿子刘明归她抚养。离婚后,因财产未予分割,于是另行起诉,对位于安县花荄镇的一处房产进行了分配,刘进、李芳、刘明三人分别获得部分产权。此后,李芳母子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手续。

直到2011年12月20日,李芳到法院申请对所属房产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向安县规划建设局送达生效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其办理产权证时,才被规划建设局告知该房产已于2010年1月14日被刘进用作抵押,并且现在已被涪城区信用社查封,房屋产权证也被质押在信用社。

李芳得知这一情况后,声泪俱下。执行法官一边安抚李芳,一边与涪城区信用社联系,将抵押房屋的权属情况告知信用社。信用社答复,说刘进用该房产抵押贷款44万元,目前还有20万元贷款未还。执行法官随即把抵押房屋的权属情况告知信用社,并将财产分割判决书出示给信用社。

为使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执行法官首先找到信用社,告知他们在发放该贷款时未审查抵押物上存在的问题,在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设立抵押,损害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信用社能否考虑先将抵押房产共有人的份额分出后,再以单独刘进应有份额抵押贷款。信用社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同意刘进在还款分房之后,再以他名下财产再次贷款给他。

随后,执行法官找到刘进进行调解。法官告诉他,他明知道该房产有部分所有权属李芳和其子刘明,但他未经李芳母子同意,就将共有房产用于抵押贷款,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经过多次沟通,刘进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按信用社的意见先还再贷,但是目前他无钱可还。

于是,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在信用社的帮助下,刘进找到一家担保公司为其偿还信用社的贷款,终于顺利取出了房地产证。经过一番波折,李芳母子终于如愿以偿办理了过户登记。(文中人物系化名)

(贺春辉本报记者孙兴伟 安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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