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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儿防老”迈向“老而无忧”——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绵阳日报 2012-07-18 10:39 大字

根据中央、省级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绵阳市适时制定《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本月起正式拉开帷幕,从“养儿防老”到“老而无忧,老有所养”,这一美好愿景在绵阳正逐步成为现实。

三类人员可参保

“绵阳市将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等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苗平告诉记者。《办法》规定,凡具有绵阳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苗平介绍道。

320万人符合参保条件

自2009年以来,绵阳市先后在江油、安县、北川、平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江油、北川、平武顺利推进。今年以来,绵阳市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借鉴周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前期试点县市工作,积极完善经办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4个县市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截至今年6月底,4个试点县市已参保79万余人,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全覆盖条件基本成熟。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年底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保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任务。未进行试点的涪城、游仙、三台、梓潼、盐亭等县区已于7月1日全部纳入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范围。全市有近320万人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2个缴费档次自主选择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规定,国家、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标准,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绵阳市在对绵阳城乡居民总体经济水平进行调研后,在国家、省所明确的10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又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增设两个档次,是绵阳的创新,旨在切实扩大城乡居民选择缴费档次的选择面,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据介绍,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可以到指定金融机构或登录社会保障网查询账户情况。今后,户口迁入绵阳的居民只要符合条件可随时参保。

政府给予最高70元缴费补贴

在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绵阳市还将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依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但最高补贴为70元。

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给予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结算,参保人逾期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居民参保后一定要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要欠费,否则不但无法享受政府补贴,将来还会影响养老金待遇高低。”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道。

此外,残疾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出资。其中,重度残疾人(以第二代残疾证为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全部代缴。

缴费超15年适当增发基础养老金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也不超过15年。“这两个15年要准确把握,即从开始试点不满45周岁的要缴足1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上人员允许补缴,但只能补缴参保时到60周岁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同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为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绵阳市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仍继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对缴费超过15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对缴费超过30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1元。

参保人死亡一次性退还余额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行待遇叠加;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同时,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宣告失踪或死亡,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本报记者 廖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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