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负责人自辩为从犯
本报讯(古笑言记者熊勇)昨(1)日,眉山市中院终审判决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被告袁志福及其所在单位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任何国家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向上百人非法集资共2000余万元。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袁志福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上诉,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袁志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志得公司及袁志福非法吸收的资金,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高息对外借款
半年非法集资2000万
法院查明:2014年6月,袁志福因筹建新厂资金不足,通过双流县的李某某介绍认识干敏(另案处理),并与两人商谈融资。经商定,由袁志福向干敏出具委托书,授权干敏以志得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对外借款的月利息为4%-6%,干敏提成本金的8%至11%。之后,李某某在双流县城租了一房屋作为办公地点,由干敏对外融资。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袁志福在未取得任何国家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对外以月息4分至6分不等,向徐某、鲜某某等上百人非法集资共2000余万元(其中报案70余人,涉案金额700余万元)。干敏扣除个人提成、客户返点、员工工资、双流办公点日常费用等开支费用后,将款项通过转款及现金交付等方式交给袁志福。
另据四川云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载明: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袁志福自2013年2月便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15年8月31日,袁志福占用2902万元。
自辩为从犯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经检察机关诉至彭山区法院。区法院认为,志得公司及袁志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授意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上百余人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判决罚金、退赔及有期徒刑5年。
袁志福以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认定犯罪数额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是否系从犯?经依法调查审理,市中院认为,袁志福作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和实际控制人员,安排干敏等人非法对外吸收公众资金,对犯罪的实施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综上,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袁志福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等从宽处罚情节,量刑适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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