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川环法彭环公告字〔2017〕1号
四川省彭山龙腾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4日,我局依法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1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
2017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催字〔2017〕1号),依法催告你公司履行义务,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环境行政处罚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催字〔2017〕1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钱磊
联系电话:028-37622326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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