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通过四川首个市级人大“两法衔接决定” “从机制上解决有案不移等问题”

成都商报 2018-05-03 03:34 大字

5月2日,眉山当地媒体全文刊登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4月25日全票通过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成都商报记者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中,这是四川省首个市级人大决定。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雷建勇表示,《决定》的出台,将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机制上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

明确涉罪案办理流程

需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书

成都商报记者查看发现,《决定》共有九项“着力”,分别是着力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着力完善信息共享平台、着力健全衔接联动机制、着力规范涉罪案件移送和办理、着力加大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着力强化工作保障、着力加强“两法衔接”全过程监督。

在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明确规定: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方面,明确写有:探索在国土、环保、林业、食药监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专家委员会,提出专业检验意见,为办案提供专业参考。

针对之前有的部门或办案人员推诿扯皮等问题,《决定》也明确表示,将着力健全衔接联动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案件调查取证、涉罪标准双向咨询机制,根据具体罪名制定衔接办法,明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要件、关键证据;明确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对涉罪案件调查取证加强指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派员现场指导。

不仅是警方,行政执法机关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及时全面移送涉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受理,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规范开展侦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且行为人可能逃匿、毁证、转移和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

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分别指定具体案管部门和人员,统一负责案件移送、受理和分配、办理工作,分别建立涉罪案件移送办理流程,对案件受理要有清晰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书,切实解决涉罪不移、移案不收、接案不办等问题。

加大问责力度

除了扣分监察机关或将介入

如何考核?《决定》规定,要把案件移送和信息录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目标考核的核心指标,增加考核分值,实行完成目标加分、完不成目标倒扣分制度,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除了考核,《决定》创新监督方式,监察机关对因案件沟通、移送、受理、调查取证不及时等主观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或违反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的,依法加大问责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通过开展疑案走访、行业专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多渠道进行监督,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党委和组织、政法部门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案件应录未录的情况。

检察机关发现涉嫌犯罪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逾期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等。

名词解释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

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刘君 邓娟 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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