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2018年4月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从机制上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有力震慑和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眉山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着力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要在市、区县委坚强领导下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政法委职能作用,协调政法各部门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市、区县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要求、条件保障和绩效考核,“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及时召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衔接机制和协调案件移送办理方面的重大争议,具体推动平台建设、案件评查、经费保障等工作落实。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审议政府和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报告,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监督,并会同法制部门抓好日常督查。通过努力,真正形成“党委坚强领导、政府有力推动、人大加强监督、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大格局,全面实现有案必录、涉罪必移、收案必办、犯罪必惩的工作目标。
二、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案,确保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三、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从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抓起,市、区县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结合不同类别执法特点,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健全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院行政案件审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配备专业技术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解决调查取证措施不当和调查取证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以及证据保管不善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罪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灭失造成不够立案标准的问题。探索在国土、环保、林业、食药监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专家委员会,提出专业检验意见,为办案提供专业参考。
四、着力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推动政府一体化信息平台和“两法衔接”共享平台无缝对接。林业、国土、税务、人社、环保、交通、食药监等行政处罚案件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案件录入,落实专人负责审查移送、材料报送等工作。案件录入要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反映案件情况,全过程记录案件移送、办理信息。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督查,促使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除简易执法程序外的执法案件全部录入平台。检察机关要落实专人网上巡查和平台维护,有效解决平台端口不对接和案件录入中的技术性问题,根据需要及时升级完善平台软件,切实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成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主渠道。
五、着力健全衔接联动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案件调查取证、涉罪标准双向咨询机制,根据具体罪名制定衔接办法,明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要件、关键证据;明确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对涉罪案件调查取证加强指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派员现场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或者依法组织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公安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提供支持。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涉罪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补充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立案后撤案、不起诉、判决等处理后,应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和移送案件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着力规范涉罪案件移送和办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及时全面移送涉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受理,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规范开展侦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且行为人可能逃匿、毁证、转移和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分别指定具体案管部门和人员,统一负责案件移送、受理和分配、办理工作,分别建立涉罪案件移送办理流程,对案件受理要有清晰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书,切实解决涉罪不移、移案不收、接案不办等问题。
七、着力加大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加大对食品、药品、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强烈的“结果”和“效果”意识,加大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力度,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两法衔接”结合的有效途径,整合信息资源,增强惩处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和实效。
八、着力强化工作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执法工作量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力量,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辅助人员解决信息录入人员不足的问题,将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维护、工作培训、执法装备采购、规范化办案场所建设、专家鉴定费用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把案件移送和信息录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目标考核的核心指标,增加考核分值,实行完成目标加分、完不成目标倒扣分制度,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加大食品、药品、林业、自然资源环境等领域专业鉴定机构的培育,支持有条件、有技术、有人才的社会机构、协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申领有关资质开展检验、鉴定。
九、着力加强“两法衔接”全过程监督。人大常委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全程监督。创新监督方式,高度重视监督结果运用,人大常委会有重点地听取案件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专题报告;监察机关对因案件沟通、移送、受理、调查取证不及时等主观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或违反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的,依法加大问责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通过开展疑案走访、行业专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多渠道进行监督,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党委和组织、政法部门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案件应录未录的情况。检察机关发现涉嫌犯罪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逾期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布举报电话,动员行业协会、媒体网络、社会公民等力量对“两法衔接”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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