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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出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眉山日报 2016-12-05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严丹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落实依法行政责任目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近日,眉山市出台暂行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本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应急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或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请求行政赔偿数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根据暂行规定,有出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的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或扰乱法庭秩序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取消该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责任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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