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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名牌保民生促经济 彰显法院执行正能量

德阳日报 2013-12-23 02:10 大字

(齐高虎 记者 肖盛雄) 日前,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感谢信和一面绣有“维权先锋、执法卫士”的锦旗送到该院执行局,感谢法院高效执法,强力维权,保护知名品牌。

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自2003年开始使用“冰川时代”文字作为旗下矿泉水产品的商标,其后依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2005年以来,该公司“冰川时代”矿泉水先后获评“四川名牌产品”、“中国名牌”,“蓝剑·冰川时代”获得“中国饮料行业十大品牌”、“德阳市知名商标”、 “四川省著名商标”,“冰川时代”牌矿泉水在四川乃至全国均有极高知名度,产品极具竞争力。成都冰川时代矿泉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租赁一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没有自办生产场所,截至2012年,该公司在宜宾、泸州、内江、眉山等地委托当地矿泉水生产厂家为其代加工,分别以“136”、“陈水夫”、“新月湾”等品牌进行销售,分布各地、市(县)、乡(镇)的主要生产基地5个,主要销售商达21个,并在相关网站上以“冰川时代”等文字进行宣传。

2012年5月14日,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以成都冰川时代矿泉水有限公司、赵和勇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德阳中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27日,德阳中院裁定对被告采取诉前禁令措施。成都冰川时代矿泉水有限公司、赵和勇未能自动履行法院禁令,经当事人申请,德阳中院迅即展开执行措施,执行局工作人员不辞辛苦,持续奋战,连续一周辗转成都、泸洲、眉山、自贡等多地市进行执行,除冻结相关当事人银行账户外,并查封饮用水桶近6000只,及时制止了成都冰川时代矿泉水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的宣传,防止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该案经德阳中院一审,成都冰川时代矿泉水有限公司败诉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4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调解确定:鉴于冰川时代公司不当使用含有“冰川时代”字样的企业名称,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冰川时代”注册商标的行为;成都冰川时代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冰川时代”字样;相关诉讼费等由成都冰川时代公司承担。

省高院调解书生效后,成都冰川时代矿泉水有限公司仍未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依法向德阳中院申请执行。德阳中院立案执行后,选派精干人员组成执行小组,精心拟定执行方案,果断采取执行措施。至2013年11月15日,成都冰川时代矿泉水有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其企业名称,该公司生产基地及各销售点停止生产、销售含“冰川时代”字样的产品,其依法承担的诉讼费等费用18830元全额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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