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余万元 马鞍山一公司被罚10万元,实控人获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余万元
马鞍山一公司被罚10万元,实控人获刑
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三年多时间,虚开1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共计140余万元。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依法追缴所抵扣税款人民币1462277.39元,上缴国库。
原来,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邵某某的操作下,采用伪造航运合同、虚假走账的方式逃避税务部门检查,通过向张某某(另案处理)支付开票费,从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分公司虚开1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共计140余万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其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7月29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9622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及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邵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虚开还是为自己虚开,又或者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行为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惩罚力度较大,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案件中的被告人,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任何企业或个人务必要提高法律责任认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桂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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