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对两起环境违法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本报讯(记者 任德玲 通讯员 徐丹丹)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该局对两起环境违法案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有关工作程序顺利办结归档。这也是本年度首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两起案件。
两起违法行为分别涉及挥发性气体排放和未批先建,针对责任人及时采取了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整改措施,符合省生态环境厅、本市印发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情形,经集体审议,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此前,马鞍山市启动实施轻微违法“首错不罚”政策,对环境违法和存在污染问题的企业严格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依法关停“三步走”措施;对无主观故意、轻微环境违法行为“首错不罚”,以责令整改形式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免于行政处罚;对其他非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罚。
“我们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错不罚’制度,优先运用约谈、限期整改、自查自纠等手段,指导企业整改环境问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保持环境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吴峻看来,“首错不罚”并不是放任不管,只是免于“行政处罚”。对于实施“首错不罚”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严格落实各项举措,确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整改完毕。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坚持环境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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