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首期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首期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新建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首期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马鞍山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标准交存。
二、新建房屋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迁安置单位等,下同)须查验买受人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凭证。买受人未按规定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预(销)售新建房屋时,须向买受人出具《新建住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告知单》,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有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义务。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对自持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五、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房屋已交付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补交。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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